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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发表日期:2012-11-07 阅读:152

 

桐城市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活动透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产权转让人、土地出让人等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布招标投标信息适用本规定。本文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公开招标、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
招标投标信息中,公开招标(包括产权转让、土地出让等)、资格预审、中标、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本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其他信息可以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条 本市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桐城市招投标中心网”。各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信息必须首先在上述媒体发布,同时按照本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安徽省人民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栏、安徽招标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土地招拍挂项目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桐城电视台、桐城市国土局网站、桐城报道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三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联合颁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天将公开招标公告(包括产权转让公告、土地拍卖公告等)、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报市招投标中心,由市招投标中心受理登记、审核后予以发布。市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投标信息中明显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要求报送单位修改后再进行发布。
中标公告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
更正事项公告信息应提前1天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五)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七)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土地招标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土地拍卖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拍卖会的地点和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包括出让、转让等)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等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包括施工单位、竞买人等)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等;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中标供应商(包括施工单位、竞买人等)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五)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告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单位(包括项目法人、采购单位、转让人、出让人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需要公告的招标投标信息应履行如下报批手续:
(一)由市本级及各镇,街道委托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操作的项目,相关招标投标信息由市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进场交易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核、发布。
各单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需要公告的招标投标信息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市招投标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发布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监管办责令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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