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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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发表日期:2015-07-23 阅读:898

 

 
桐城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交易文件编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桐城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项目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
本办法所称交易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
第三条  中心应对交易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
(一)受理。中心业务科室受理登记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交易文件(含交易文件电子版和书面文本)初稿,提交中心备案。
(二)初审。中心业务科室收到经招标人签署初审意见的交易文件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初审,招标人按照初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三)审核。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对初审后的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制作不严谨、需要修正补充的发回招标人修正补充后再行提交会审。
(四)会审。成立由招标单位、代理机构、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业务科室、监督法制科共同参与的交易文件会审小组,主要对交易文件进行严查细审,集体把关。交易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招标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
1、会审原则
会审遵循定期会审和急件快审的原则。
定期会审,指每周固定工作日,对交易文件进行一次集中会审。
急件快审,指对上级督办的重大、紧急项目,即到即审,特事特办,及时完成会审工作。
2、会审程序
(1)中心业务科室商招标人确定会审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2)中心业务科室负责通知会审小组成员参加会审会议,如需邀请专家、法律顾问的,通知专家、法律顾问出席。专家、法律顾问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3)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交易文件会审会议。招标人通过电子屏幕播放交易文件等方式,负责解释说明交易文件的各项内容。会审小组成员对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会审小组成员因故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会审小组并由会审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发表意见,会后如对会审内容同意的,应签字予以确认。
(4)需要对交易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应根据会审要求修改招标文件。
(5)各与会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
3、会审内容
(1)项目所需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
(2)资格审查方式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3)投标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后审),项目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包数)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含分值权重、主要技术条款)、评标方法、定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资金结算方式等;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及使用说明;
(5)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6)投标文件出现的重大偏差;
(7)废标条件是否明确;
(8)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五)审定。经会审后,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五条 交易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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