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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发表日期:2015-07-23 阅读:901

 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列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认真阅读并签字。
下列内容为监督人员宣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受桐城市招投标中心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管理。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业主单位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委接到业主、投标人或者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需求时,在评标前,应主动及时告知市招投标中心或有关部门监督人员。
三、项目评审前,由全体评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产生评委会组长。组长应当精通所评审的项目的要求。或者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负责安排、协调各评审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的全面工作。
四、评委会组长在评标前要组织全体评委学习理解招标文件要义,每位评委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及评标办法,结合项目的重点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参数的响应性(包括样品的符合性)及商务报价作出独立评审结论,并对此结论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评委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处理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询标,确认投标无效的理由应当要确实、充分。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因审核不严、疏漏导致项目复议或者改变本次评标结论的,评委会有义务重新评审,不履行义务,市招投标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评委的责任。
六、评委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事项,应当由组长主持,进行书面质询,记录和形成最终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评标过程中,评委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将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重新进行评审。
八、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委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九、评委不得在标后发表与本次评标有关的不负责任言论。
下列内容为专家自行阅读部分: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评委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除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四、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摘要以及其他资料,一律不得带出评标室。
六、评委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从事招投标评审工作;评委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由于评委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委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委的处理结果,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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