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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表日期:2012-11-07 阅读:147

 

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保证金缴退由桐城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招标文件、出让文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以及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
(一)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按不超过项目概算的2%收取。
(二)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勘查、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按勘察设计项目概算的2%收取,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   土地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四)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项目合同价10%
(五)     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桐城市招投标中心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包括电汇和转帐),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六)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前自行办妥保证金交纳手续,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桐城市招投标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为准,投标人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进帐凭证上明确资金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   保证金的退还
1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到桐城市招投标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按保证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土地竞得人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
3   项目完成后,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出具检测验收报告,到桐城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4     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第六条  违约处理
1、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保证金暂不退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的;
(3)因中标人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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