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制度中心制度

桐城市招投标中心评标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发表日期:2012-11-07 阅读:134

 

桐城市招投标中心评标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桐城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
第三条 招标项目评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准备好《评委签到表》(附件一)、《评委声明书》(附件二)、《评委须知》(附件三)以及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资料。采用评分法评标的,代理机构提前将应通过审查的评分表及计算公式提前输入专家所在评标室电脑;采用电脑评标的,代理机构应提前将投标人名单、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
(二)评委在《评委签到表》上签到,并签署《评委声明书》。
(三)评标室监督人员宣读《评委须知》并检查评委通讯工具,评委在《评委须知》上签字。
(四)评委会在全体人员到达后推举产生项目评委会主任,并在《评委会主任推举书》(附件四)上签字确认。评委会主任为评委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委会其他成员同等,负责召集和组织评标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评委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
2、提醒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负责评委会成员的合理分工,督促其他评委按规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4、汇总各评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委会对投标人、招标人质询,以及对投标人答复进行评审;
5、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6、回收评标用表格和有关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7、负责组织完成评标报告;
8、对出现重大评标失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推选出主任的评委会不能进行评审活动。评标室监督人员可责令评委会纠正,仍未推选的,可重新抽取评委替换原评委会成员。
(六)代理机构在评标室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向评委报告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注意事项,并将相关资料、电子表格告知评委。
(七)需要由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的项目,代理机构在评标室监督人员监督下,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审查。评委审查后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对审查不合格意见不一致的,评委要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决定,填写《资格审查不合格确认表》(附件五),说明不合格原因及依据,并签字确认。
(八)代理机构将资格审查情况交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审查后,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九)评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
(十)评委会填写《评委询标函》(附件六),对投标人、招标人进行现场质询,或对投标人的《质疑函》(附件七)进行书面答疑,对问题特别复杂的可采取不见面的方式组织评委会口头质询或答疑。
(十一)实行综合评分办法的或评标办法较为复杂的项目,评标室内可再安排一名评标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监督评委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评标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监督评委独立评审情况;监督评委是否存在倾向性言论和行为,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十二)评委会成员分别独立进行评审,在讨论问题时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十三) 代理机构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及评分表向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反馈,并经其审查后向投标人宣布。
(十四)评委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书面记录。
在技术标评标过程中,评委会个别成员的单项评分与其余评委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出现较大差异或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委会主任或其他成员应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评委会个别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其中,评委会个别成员总体评分与其他成员的评分相对一致、不影响中标结果的视为合理;如果评分表出现评分异常一致,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可责令专家重新独立评分,必要时追究责任。
评委会主任或成员认为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或重大分歧的,评委会成员书面说明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评标结果的,应当将其书面说明提交评委会进行讨论。经过讨论,能够认定个别评委会成员的书面说明不足以支持其结论,但对最终中标结果不造成影响的,可继续完成评标工作;当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较大差异将直接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的,应当投票表决或终止评标,并向招标人和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及时报告。经招投标中心同意并由原评委会申请,可在确保评标资料完整、保密的情况下重新抽取专家替换存在较大差异评委会成员继续进行评标。
(十五)评委会对拟定为废标的须集体讨论,意见不一致时须经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后决定,填写《废标确认表》,说明废标原因及依据,并签字确认。确认表经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审查后向投标人宣布。
(十六)评委会集体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有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评委会全体成员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不愿写出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的,现场监督人员责令其纠正,或报招投标中心追究其责任。
(十七)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向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反馈,并经其同意后向投标人宣布评标结果。
(十八)评标过程中,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委会在资格审查、废标、评标结果的确认中出现重大偏差,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标,或可能引起较大负面影响的,须向招投标中心汇报,由招投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评标结果进行复议、审核,确实存在问题的,责令评委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评委仍维持原来意见的,经招投标中心批准,提交评标复核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复核委员会可宣布终止评标或重新组建评委会,并追究相关评委责任。
评标复核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投标中心、监察局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抽取1-2名专家参与复核、咨询。
(十九)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评审费,评审费及补助费经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审核后由代理机构发放。
(二十)评审工作完成后,经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代理机构宣布评审结束。
第四条 对不履行评委会成员职责,玩忽职守,违反纪律和不服从相关规定管理的评标专家,市招投标中心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邮箱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