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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现场管理规定发表日期:2012-11-07 阅读:146

 

 
 
开标现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管理,确保开标现场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对开标现场有关单位人员工作职责作如下规定。
代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代理机构所有参会人员均须经过招投标中心备案,持证上岗,挂牌进场。开标会议主持人必须经过招投标中心考核后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条 代理机构参会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工明确。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准备好开、评标表格等会议必要材料,并提前通知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按时到位,确保准时开标。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做好开标准备。
第五条 代理机构负责督促招标单位抽取评标专家,安排专人负责开标现场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全面,格式规范。
第六条 代理机构唱标必须完整准确。
第七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将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资料完整地送入评标室,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爱惜使用开标室内桌椅及电脑、打印机、投影等设备,节约用电,节约用纸,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会场卫生,认真维护会议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会议中间,宣读任何结论均需经过现场监督人员认可,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会议中间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义务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处理投诉,保持会场平稳有序。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负责保管好开评标资料,及时将投标文件送至指定地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日内整理存档,对评标专家名单、评标资料等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开标结束后,负责关闭电脑、空调,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其他职责。
招标人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室,并负责及时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无专家评委时,招标人负责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须自觉遵守开标现场秩序,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其他职责。
投标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每家投标单位参会人数控制在二人左右,经现场监督人员审验相关证件后挂牌进场。原则上非投标单位授权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禁止进入开标室。
第二十一条 开标现场,需要投标单位签字确认时,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须自觉遵守开标会场秩序,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做文明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期间,投标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恶意扰乱会场秩序、围标、串标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其他义务。
现场监督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现场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谨言慎行,切实维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督招标人和代理公司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坚持原则,确保招投标平稳有序。
第二十七条 负责对项目开标开始至宣布评标结论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投标有关各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八条 负责接受和处理投标人现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全面、准确填写《开标现场监督记录表》和《现场监督工作日志》,及时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有关公告。
第三十条 负责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评标阶段的定向考核。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流标项目并分析流标原因,对突发事件要认真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抽取、取消备案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开标过程中,对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力;
(二)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三)利用职务之便与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劝阻无效的;
(二)与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记入黑名单、罚款、禁止投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劝阻无效的;
(二)严重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谩骂、威胁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现场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工作出现严重后果;
(二)超越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桐城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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