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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土资〔2008〕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表日期:2009-10-14 阅读:1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842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土地市场逐步规范,出让收入逐年增加,为我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干预土地出让活动,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的搞假挂牌、假招标,有的串标、围标、陪标,甚至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这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2007928,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7111起施行。为加强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1、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编报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第五条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当年内保存其全部内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2、规范公告时限。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补充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20日。以挂牌交易的,公告期满后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确定中标人、竞得人标准和方法、竞买规则、投标人和竞买人资格要求、评标开标程序、拍卖程序、招标拍卖挂牌结果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出让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3、扩大信息发布覆盖范围。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宗地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出让信息,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外,还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省土地矿产市场网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主要报纸、省主要报纸或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公开发布;属于重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公布。出让结果必须在确认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4、严格限制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1)工业项目用地;
2)因企业改制须异地搬迁、安置职工的项目用地;
3)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至竞投、竞买申请截止日止,竞买人不足法定人数的项目用地;
4)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秩序

    5、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集中在省、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发园区的工业用地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也必须集中在省、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6、建设净地交易制度。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方可出让。严禁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土地直接出让。对暂时未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且需出让的特殊宗地,应在公告中明确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责任人。此前已出让的土地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购,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再重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禁土地闲置。2008年年底前在全省全面实现净地交易制度。

    7、合理确定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杜绝囤积土地行为。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之内的不得超过一年、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之内的不得超过二年、建筑总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仍不动工开发建设应当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从200811起,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单宗土地供应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需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8、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冲击土地交易场所,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标底或底价。要根据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和政府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的土地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封存,现场拆封,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宗地,不得办理出让手续。

    10、严禁违法设定投标、竞买人的资格限制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时,设定的条件应当与出让宗地开发所需条件相适应,除法律、法规规定须有特定资质条件外,对投标人、竞买人不得设置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背离土地市场价格的补偿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为投标、竞买人竞得出让地块而设置排他性条款。凡符合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不论是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应当实行公平竞争,不得实行歧视政策。

    11、适当提高竞买保证金和首期支付出让金比例。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0%。投标人、竞买人申请参加同期多宗土地投标、竞买的,可以只交纳一项投标、竞买保证金,但必须按其所投标、竞买的多宗土地中保证金额度最高的宗地要求交纳。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标、竞买中没有竞得前一宗地的,可以参加后一宗地的竞标、竞买。当竞得一宗地后,不得再参加其它宗地的竞争。首期支付的出让金所占出让成交总额的比例不少于30%;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一年内缴清。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可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集体研究确定,严禁从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

    推进土地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土地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引导和督促土地中介机构及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操守,加大执业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遏制土地估价、拍卖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

    13、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不正当竞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要加强对投标人、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从2008年起,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对有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结果无效。黑名单公示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4、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5、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必须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除原土地受让人成立项目公司、建设超面积等情况可办理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外,对作价入股、改变建设主体等情形,应当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对原土地受让人存在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超过六个月、满二年未按期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等违约行为的,出让人应当先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后,再解除出让合同。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6、强化土地出让批后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受让方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对在约定期限内不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中标人、竞得人,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受让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让合同义务的,出让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其缴纳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将受让人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竞买的资格。

四、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责任追究制

    17、各级领导干部擅自决定以行政审批、协议出让等方式替代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干扰、阻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要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安徽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皖监发[2005]8),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采用划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2)泄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4)通过各种手段阻碍干扰竞标人、竞买人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竞争的;(5)对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经费管理不严,造成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6)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于200810月开展对各市、县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应在20089月底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报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监察厅     
OO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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