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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土资〔2006〕13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发表日期:2009-10-14 阅读:137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监察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6132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予执行。

一、逐步扩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逐步扩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外,具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也要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对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要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严格限制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各地要规范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严格限制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工业项目用地;

2.因企业改制,需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恢复拆迁房屋的项目用地;

3.招标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发布后,至竞投、竞买申请截止日止,竟买人不足法定人数的项目用地;

4.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时限和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属挂牌交易的,公告期满后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拍挂公告内容一经发布,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因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发布补充公告,将变更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补充公告的期限也不得少于20日。

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必须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县(市)级以上主要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宗地招拍挂公告应当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主要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各地所有土地招拍挂出让信息,均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及时发布。

 四、依法设定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各地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招拍挂公告时,设定的条件应当与出让宗地开发所需条件相适应,对投标人、竞买人不得设置排斥其他竞争者而设置的对竞买人(投标人)的资质限定、开发投资额限定、注册资本金、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银行资信证明限定,以及政府意向等有违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背离土地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商设置排他性的条款。

五、杜绝在招拍挂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地要不断创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方式,构建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平台。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要加强对竞买人的监督,防止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排斥竞争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对有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拍挂等违法记录,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建筑工程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限制其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

六、成立协调决策机构,科学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成员由市、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和国土、财政、监察、审计、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决定招拍挂中的重大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和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组织所属单位或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对拟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标底、起始价、起叫价和竞买、竞投保证金,报各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批准。出让底价、标底确定后应当封存,现场拆封,底价、标底在成交确认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未达到底价、标底的不得成交。

七、切实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全程跟踪监督受让方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对受让方违反《合同》和《协议》行为的,按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对超过《合同》和《协议》约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及时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其用地批准文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违约赔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建立规范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档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拍挂活动、签订合同等环节相关卷宗档案资料装订归档。出让宗地档案要编写归档文件的目录清单,保存原件,编印页码,装订成册后要集中管理、长期保存。在搞好纸介质档案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先进办公设备,将纸介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文档,为档案成果资料的使用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手段,并为今后实现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远程查询创造条件。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土地交易、成交价款、土地价格变化、评估地价等监督。

各市、县必须配置电脑网络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市场动态信息数据的汇总、录入、分析、报送工作;报送的数据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禁止虚报、瞒报、迟报和漏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本地区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成交价款与变化情况,土地价格变化趋势、土地市场运行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作为附件随同季报表以发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和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十、加大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的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和省监察厅、省国土厅《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皖监发〔20058号),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保障土地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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