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城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桐财发〔2014〕12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桐城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桐城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桐城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6日
桐城市市级2015-2016年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 录 名 称 |
限 额 标 准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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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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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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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
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年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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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
包括冰柜、冷藏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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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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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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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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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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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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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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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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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
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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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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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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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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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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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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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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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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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 |
年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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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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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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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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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 |
年批量采购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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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卫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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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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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消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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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 |
定点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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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装饰材料 |
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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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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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物资 |
年批量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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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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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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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育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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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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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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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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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医疗耗材 |
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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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
包括免费教课书、中专图书馆藏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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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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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胶卷 |
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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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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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和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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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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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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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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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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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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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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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和通讯测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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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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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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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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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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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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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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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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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
发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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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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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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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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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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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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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
工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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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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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清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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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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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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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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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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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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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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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锅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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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设备 |
单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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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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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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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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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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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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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汽车(吉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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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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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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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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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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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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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含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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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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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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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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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综书籍、资料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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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展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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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5000元以上(含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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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
车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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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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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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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列入桐城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所属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季度清单,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与投诉。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十一)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安徽省财政厅指定《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为安徽省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