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评标活动的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人员,包括安庆市本地专家和异地专家。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评标专家学习培训,贯彻实施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对本市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作出评价与考核;
(五)建立评标专家管理信息库,按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六)定期通报评标专家考核情况;
(七)开展区域合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 评标专家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客观、公正、理性的原则;
(二)严格保密的原则;
(三)认真负责、独立评审的原则;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
(二)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三)是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人员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实行“一标一评”。评标活动结束后,公管局督查科应及时填写《安庆市评标专家评标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1)并及时反馈给法规科。法规科负责填写《安庆市评标专家考评表》(详见附件2),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九条 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5分:
1、出席评标活动,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2、未按要求存放或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程序的;
4、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影响评标正常开展的;
5、在评标活动中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6、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8、一个年度内出勤率低于20%的(异地专家以及全年被抽取次数低于5次的除外);
9、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0分:
1、无故不参加培训、相关会议,或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活动的;
2、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打分的;
3、未按要求进行独立评标的;
4、评标结果被要求二次复议,并证明其有明显失误的;
5、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
6、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给特点单位打分畸高或畸低的;
7、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8、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9、因评标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10、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11、拒绝接受或阻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法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20分:
1、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2、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6、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考核计分处理:
(一)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计5分的,进行约谈一次,并责令整改;
(二)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计分达到10分的,自计分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并予以公示。考核计分达到15分的,自计分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并予以公示,期满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公管局提出恢复评标资格的申请,公管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恢复;
(三)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计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自计分之日起1年内,暂停安排其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报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
(四)对异地抽取的专家,由公管局将考核情况上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注册地及时记入专家考核档案。
第十一条 每次考核计分前,公管局应向当事人下达《评标专家计分处理告知书》。接到《评标专家计分处理告知书》的评标专家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公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公管局进一步核查后做出处理决定。
评标专家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做出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公管局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管局给予通报表扬:
(一)主动发现并报告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二)针对招标文件或开评标环节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三)担任评委会组长时以身作则,主动带领其他评委严格按程序规范、高效评审的;
(四)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