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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桐城招投标统一市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发表日期:2009-10-10 阅读:96

   

关于建立桐城招投标统一市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集中统一的全市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实现管办分离,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招投标管理体制建设

成立桐城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招投标工作政策,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成立桐城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全市各类招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交易行为,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受理交易投诉和举报,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规避招投标行为。市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

成立桐城市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全额财政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交易操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关交易规定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2、依法受理、发布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的项目和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咨询服务等。

3、负责对交易双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

4、统一组织并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组织交易合同签订,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5、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统计、分析和存档备查。

6、建设和管理桐城市评标专家库。

7、建设信息网络,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

8、负责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交易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对交易活动主体和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9、按规定统一收取招投标有关费用,统一代收代退投标、履约、竞买保证金。

将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和业务划转至市招投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业务骨干进驻市招投标中心,人员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的双重管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管理。

三、依法将各类招投标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投资或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统一纳入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交易:

1、概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农业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等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屋、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公路、市政、人防、供电、供水等领域)。

2、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3、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设装饰等专业工程项目。

4、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5、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

6、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出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经营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拍卖所得是充抵税款或上缴国库的)。

7、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8、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9、其他必须招标的交易事项。

本条13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财政性投资或融资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以依法进行交易,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后的三日内,将交易合同及交易活动相关情况报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和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招投标市场的监管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监管机制。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和市招投标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要制定和规范操作流程,规范招投标行为。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定期轮岗。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多种方式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交易行为。要规范交易参与人行为,建立交易参与人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曝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凡应该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附有市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收支票据才能入账,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对于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加强和规范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制度,防止投标人恶意串标。

(四)实行支出类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担保制度,强化中标人责任。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要向招标人出具由市招投标中心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防范企业为谋取中标恶意压低价格,低于成本价竞标。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库,加强招投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

(七)建立市招投标网,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本意见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与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组建市招投标中心工作的领导

成立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要、责任重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市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建立集中统一的市招投标中心,必然涉及部门职能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全局出发,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创新管理体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市编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确定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市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招投标业务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的各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的选调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相关规定,采取驻点办公、聘请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监督,确保进场交易等各项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市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作,支持市招投标监管办公室和市招投标中心的工作。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组建市招投标中心工作在市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市招投标中心建设中,要严肃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人事纪律,及时做好业务和各种文件档案资料的移交、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招投标统一市场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共桐城市委

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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