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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表日期:2009-10-14 阅读: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做到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相统一,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要健全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实现专业化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应探索和推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同类小型工程打捆组建规范的项目法人,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专业化管理。
  二、大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四)严格按照规定招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贯彻实施工作,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五)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要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保证评标工作达到要求的深度。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六)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三、切实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七)认真执行监理制度。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不得无故减少或者拖延支付。
  (八)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保证现场监理力量。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十)落实质量责任制。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决防止"豆腐渣"工程。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十二)加强质量检测。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做好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申请和审批,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十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工程进度管理
  (十六)细化建设目标。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要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工程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充分考虑雨季、汛期等各种不利情况,提早制订相应的施工应急预案,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十七)强化施工管理。要多方抽调人员充实项目法人机构,合理调配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统筹协调参建各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满足建设要求。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加快施工进度。要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七、加强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十八)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十九)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八、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二十)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要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资质管理规定的宣贯工作,引导有关单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继续整合资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各类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要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入手,积极推动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体系的建立。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十一)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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